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教育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习年限
第一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参考,学生可以在4—8年内(含休学)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公选、专选课学分及总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二章 课 程
第二条 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综合应用课。
(二)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选课(通识选修课)、专选课(含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
第三章 学分与绩点
第三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规定年限内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理论课、课内实验实训课每16学时计1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6,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对于小数部分,如果为0—0.2,计为0,如果为0.3—0.6,计为0.5学分,如果为0.7—0.9,计为1学分。集中性实验实训、实习原则上每2周计1学分,按学时开设的每32学时计1学分。
第五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绩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成绩作如下规定:
百分制考试成绩 | 绩点 |
96—100 | 5 |
91—95 | 4.5 |
86—90 | 4 |
81—85 | 3.5 |
76—80 | 3 |
71—75 | 2.5 |
66—70 | 2 |
60—65 | 1.5 |
59以下 | 0 |
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任选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立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活动奖励学分。学生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可酌情奖励学分。奖励办法参见《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四章 选修与免修
第七条 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
(二)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对一学年有50%的修读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取得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50%者,予以留级处理。
(三)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认定为准。
(四)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
(五)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八条 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4.5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因故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免听或免修,学生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报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与健康课等课程不得免听。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教学部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学校医务卫生部门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重 修
第十一条 重修
重修,是指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类教学项目未通过考核,须重新修读该课程或项目并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 重修范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重修:
(一)必修课或项目、专业选修课或项目经补考不及格;
(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中违纪舞弊的;
(四)无故缺考的;
(五)转学、转专业或复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或复学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有应修读却未修课程或项目,需要补修的,与重修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
由开课学院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性质同门课程的班级或课堂跟班学习和考试。
(二)组班重修
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达20人(含20人)以上,统一组班重修。由开课学院组织编班,安排课表统一授课。
第十四条 重修程序
(一)教务处组织相关开课学院确定拟开设的重修课程;
(二)教务处组织开课学院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师定位、时间安排及选课条件的设置;
(三)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课程选课;
(四)开课学院填报《武汉商学院重修课程安排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根据重修开课安排参加学习及考核。
第十五条 重修考试
(一)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二)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随重修学习班级或课堂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不另行安排。
(三)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按教学计划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先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并办理正常修读课程缓考手续,于下学期初参加缓考。缓考成绩等同于课程首次结业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可参加下一次补考。
(四)组班重修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于课程结束时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重修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因培养方案调整而不能随低年级或新专业重修的课程(或项目),由教务处、专业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商议解决方案,选修相近课程重修。
(二)开课学院于每学期的第一周将重修教学任务书送至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打印重修学生名册。
(三)重修上课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按公布的时间、地点上课。
第十七条 重修成绩记载
(一)教师在登记重修课程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
(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和不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成绩,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凡无故不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承担重修教学任务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重修课程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不得歧视重修的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
(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三)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主修辅修
第十九条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最晚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二年级。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辅修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前各学期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
(二)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二十三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
(一)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6学分;
(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课程(含)重修;
(三)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四)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
(五)不缴纳辅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七章 双学位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当代学科互相交叉、互相渗透的趋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另一学位。
第三十条 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且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含),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即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已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学生,亦可申请修读所辅修专业的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 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
(二)申请选读双学位之前未曾受过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双学位手续。
第三十五条 符合选读双学位条件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双学位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务处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公布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一年级。
第三十七条 双学位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双学位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
第三十八条 双学位生在其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双学位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的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双学位全部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双学位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双学位资格:
(一)自批准辅修之日起一学年内取得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足8学分(不含替代学分);
(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3门以上(含)课程重修;
(三)在修读期间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四)自动放弃双学位学习;
(五)不缴纳双学位费用。
第四十条 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可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取消双学位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学位的学生,不能取得辅修学位。
第四十一条 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四十二条 双学位不及格课程不影响主修学位。
第四十三条 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已取得的双学位学分,如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提供所修课程成绩单。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其费用按学分数收取。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和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后具有毕业资格;同时,学生应在毕业学期向所修读专业所在院系学位委员会提出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缩短、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选修双学位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修读专业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并完成了全部学业,学校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达到《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武商院〔2018〕9号)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课程考核记分方式
(一)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
(二)以考证代考核的实践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分。
第五十一条 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
(一)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二)学生某课程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五十二条 成绩复查与修正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的,可于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经开课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学院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经教务处同意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五十三条 补考与缺考
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一)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二)考试中违纪舞弊的;
(三)无故缺考的;
第五十四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两周内办妥。
(三)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缓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