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核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检测手段。为更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各门课程合格,总学分达到规定要求,方可申请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原则上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四条 实验实训课程及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实训内容方可参加考核。
第五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六条 补考
1.学习成绩不合格但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学生,其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通识选修课程不合格的,改选其它课程。补考合格后,可获取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可报名参加重修。如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任选课学分的,不合格任选课可以不补考,作未选修处理。
2.课程结业考试时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的考生不得参加补考,其不合格课程予以重修。
3.学生参加补考,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否则取消补考资格。
4.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
第七条 免修及免考
1.凡申请免修或免考的学生,可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填定《课程免修申请单》,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或免考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可记入本人档案;
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插班考试或单独组织考试,若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者,予以免修;
3.因转专业、复学、留级等原因,已修过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的,若已修课程与应修课程的课程信息或课程内容或学习要求一致,予以免考。
第八条 缓考
1.课程结业考试期间因为重大事故、身患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耽误结业考试的在籍学生,若考前出示有效证明,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应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2.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
3.缓考的考试成绩应等同于课程结业考试成绩。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