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全面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必要途径,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应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进行综合训练,全面提高学生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创新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培养学生运用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进行,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2.对全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解决影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正常进行和质量提高的主要问题。

3.对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4.对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汇编优秀论文集。

第五条  各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2.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等),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和运行,确保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秩序和质量。

3.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核相关文件(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工作日志、答辩记录等)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4.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查,进行工作动员。

5.组织审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确定指导老师。

6.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7.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自评工作,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8.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9.组织本学院向学校申报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六条  教研室作为直接组织与管理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2.根据选题原则,组织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工作,确定指导教师,报送学院审定。

3.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工作,核查毕业论文(设计)的任务书和开题报告填写。

4.监控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

5.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6.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7.组织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

8.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及要求:

1.指导教师的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教学经验的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但可有计划地安排协助指导教师的工作。

(2)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名,所指导的学生选题应做到每人一题,指导形式应以个别指导为主,每周指导不少于2次。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相关指导记录。

(3)指导教师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指导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中断者,必须经学院批准,并委派与其相当水平的教师代为指导。

2.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拟定任务书,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指导学生选题。

(2)指导、审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对学生查阅资料、调研、分析研究、实验、论文大纲等环节进行指导。

(3)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过程进行管理,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并认真填写相关指导记录。

(4)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考核评语,如实评定学生成绩,指导学生参加答辩。

(5)指导教师原则上不作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小组提出要求时可介绍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

(6)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严格遵守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尊敬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教师指导,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2.选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方能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3.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日志、中期检查报告,做好阶段总结,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抄袭他人内容,否则毕业论文(设计)以作弊论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5.学生应严格遵守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纪律,每周至少将工作进展情况向指导教师汇报两次,并做相关汇报记录。若在通知时间内3次未与指导教师联系或汇报工作,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6.将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按学校和学院要求打印并装订成册,完成答辩后交指导教师统一整理归档。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先决条件,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题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既定目标,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

2.选题应体现本科教育的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特征,具有一定可行性,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选题应做到一人一题,由多名学生合作研究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4.选题难度和份量应适当,确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5.选题可实行因材施教,允许优秀学生在本学科范围内,结合自身的特长与兴趣爱好自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6.各学院每学年的选题更新率应确保文科80%以上,理工科60%以上。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程序:

1.指导教师提出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填写相关申请表,书面陈述题目来源、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经教研室审查后报学院审批。允许优秀学生结合自己特长和兴趣自拟题目,但必须通过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院审查。

2.学院审定选题后,应及时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组织学生选题。选题分配实行导师、学生双向选择,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积极性。

3.学院应对选题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学生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不得开始毕业论文工作。

4.选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与指导

 

第十一条  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经学院审核后发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于选题结束后两至三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完成质量的最重要因素,指导教师应履职尽责,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核算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教师,应暂停或取消其指导资格,并按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应打印装订交指导教师审核。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查论文(设计)的规范性,并检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审核后,应填写《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质量评价包括评语和总体评分两部分,评语应不少于80字,评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给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前,应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毕业论文(设计)资料不齐全者;

2.有弄虚作假或明显抄袭行为者;

3.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并未修改者;

4.论文(设计)未达到任务书中所规定要求者;

5.在通知时间内3次未与指导教师联系或汇报工作者。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将同意答辩的论文(设计)提交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评分表》,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向学院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并给出同意答辩意见后,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九条  各学院需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士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每组须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提问两个环节,论文陈述应控制在 15 分钟左右,答辩小组提问应控制在 20 分钟左右。

第二十一条  答辩小组应按照《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分表》评分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答辩过程进行评分,答辩记录不可空缺,答辩评语应不少于80字。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应参考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成绩的基础上综合评定,最后由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审定最终成绩。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且答辩评分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应低于50%。

第二十四条  凡有弄虚作假或明显抄袭行为者,毕业论文(设计)一律记零分,并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采用五级评分制,分为优(100≥x≥90)、良(90>x≥80)、中(80>x≥70)、及格(70>x≥60)、不及格(x<60)五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优良比例控制在60%以内。

第二十六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半年后可申请随下届毕业生补作一次。学生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由原所在学院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通过后,对达到毕业基本规格要求的学生可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存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工作日志、指导教师评分表、评阅教师评分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定表等归类整理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应按规范化要求装订,由各学院留存,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结束后,学校将对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并汇编优秀论文集。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结束后,各学院须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学校教务处存档。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统计情况、工作意见与建议、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等。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指导下,各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商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

2.武汉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封面

3.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试行)

4.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统计表

5.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6.武汉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7.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日志

8.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

9.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

10.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评分表

11.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分表

12.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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