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事关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委员17至2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学养深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尽职尽责,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含)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成员应包含教学、科研主要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内离退休者任职至委员会换届,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位授予办法和实施细则;
2.审议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3.审核批准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和论文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5.审议通过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6.裁决本校学位授予中的争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
2.审查并通过本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
3.审查并建议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4.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并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方为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不含)为通过。
第十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