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是进行教学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条件之一。实验、实训室(基地)工作是教学、科技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科技开发及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必须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基地)的领导,建立和健全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基地)要坚持勤俭办实验、实训室(基地)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克服小而全的思想,学院鼓励公用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以教学为主、教学、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相结合的原则,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制订实验、实训室(基地)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使实验、实训室(基地)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    要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基地)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努力提高实验、实训室(基地)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素质优良、效率很高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

 

第二章    基 本 任 务

第五条           我院大部分实验、实训室(基地)是以教学为主,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院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实验项目,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达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的目的。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基地)的潜力,有条件的可开展科学研究和承接开发的任务。

第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基地)要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指导用书,实践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基地)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实训室(基地)要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基地)应积极开展院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交流活动,实现学院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资源共享。同时,激励教师和研究人员之间、专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协作,特别是跨学科的研究和协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调整、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基地)应按照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要认真贯彻各项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院制订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逐步实行实验、实训室(基地)评估制度,以提高实验、实训的管理水平。定期组织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不断推动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基地)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散管理的原则,我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分院、系二级管理。

院级实验、实训室(基地)主管部门的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制订全院性的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制度;负责全院实验实训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验、实训室(基地)评估工作,总结实验实训教学经验。

教学系部一级实验、实训室(基地)主管部门的职责:

组织实施经过学院批准了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制订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抓好实验、实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组织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研究确定实验、实训项目、实验、实训方法和实验、实训所需的仪器;组织安排学生实验、实训,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方法,提高实验、实训效果;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操作规程,编写实验、实训教材,管理好各实验、实训室(基地)的仪器设备。

 

第五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噪声、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和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均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若与本规程相抵触,则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