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及教学成果的科学管理,对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确立教学工作在全校的中心地位,培养适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表彰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校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及时总结和推广教学成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1号令,1994年)、《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2006年)、《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武政办〔2007〕16号)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因材施教、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突出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完成的显著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四)指导学生创业、创新、创作、创造活动,被指导的学生在创业、创新、创作、创造活动中获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主要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凡我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教学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教材、研究报告及各种实施方案(不能局限于工作总结),各类省级以上竞赛、文学艺术类展演获奖项目、作品等。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近三年内,第一完成人无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其余人员无重大教学事故。
(三)直接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五)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每个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参与人每人最多只能参与2项。
第七条 教学成果必须有实践检验过程(至少为2年,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到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能够解决教学实际问题,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有反映成果价值的论文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奖励等级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得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及获奖者,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规定。教学成果奖励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奖励标准不超过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对于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视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 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十条 对不符合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的教学成果,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出现该等级奖项空缺。
第四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教学成果奖可以个人或集体形式申报。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填写《武汉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反映该项成果的高水平的科学总结和在省部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原件,成果为教学课件、教材等的须提供相应原件。
(二)申报教学成果奖,以院部为单位,在院部审核的基础上向学校集中推荐申报。
(三)各院部原则上按申报年份在册专任教师的10%推荐申请教学成果奖,其中推荐申请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四分之一,推荐申请二等奖的项目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二分之一,推荐申请数较少的院部可根据成果的实际水平推荐申请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教学成果奖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二)推荐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评审后公布前,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若发生争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授奖。
(三)凡成果中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奖的教学成果项目,一经发现、调查核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6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