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校外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少正发布时间:2025-12-25作者:浏览次数:10

武汉商学院校外实习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加强实习教学研究与改革,健全实习教学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校外实习,包括在校外进行的毕业实习、认知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等,也包括在课程教学中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校外实习教学环节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教务处是校外实习教学环节的归口管理机构,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校外实习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校外实习教学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学院分管实习工作的院长选派专人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对校外实习的管理职责包括:

1.对校外实习教学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2.对各学院校外实习工作情况进行巡视和抽检,监督校外实习的工作规范和实习教学质量。

3.协调处理校外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校校外实习教学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备案,并对全校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总结。

第七条  各学院对校外实习的管理职责包括: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大纲、指导书和详细的校外实习方案。

2.与校外实习基地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保障实习工作按规章制度进行。

3.制定实习安全预案,及时应对实习期间的安全事故。

4.指派专人对校外实习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实习教学质量和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为保障校外实习工作有序开展,各学院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大纲、指导书和详细的校外实习教学工作方案及实习安全管理工作预案。

2.校外实习开始前两周,将实习教学工作方案及实习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交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3.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说明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

4.集中实习须与校外实习基地、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确保实习管理规范有序。

5.实习前学院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6.为实习学生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进行专业指导,在集中实习教学中,学院要安排一名领队教师对整个实习工作进行现场统一管理。

7.实习结束后,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对实习组织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交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  学院组织学生集中进行校外实习,应提前对实习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对其专业契合度、管理规范性、接待能力、实习安全保障性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与其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条  各学院不得组织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酒店管理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并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的权益。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财务和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学生集中进行校外实习,必须至少安排一名领队教师进行学生管理,领队教师管理职责包括:

1.对学生集中实习安全、环境、内容、食宿、交通等方面与实习基地进行协调沟通。

2.对学生校外集中实习进行全程安全管理、实习教学管理。

3.协调处理学生集中实习过程中突发问题。

4.向学校或所在学院及时汇报集中实习期间的重大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必须为在校外实习期间的学生配备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对其进行实习指导。指导教师职责包括: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指导书,对学生实习进行专业指导。

2.在领队教师统一安排下,对学生的校外实习进行全程安全管理。

3.帮助学生解决实习过程中的专业问题。

4.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跟踪,并按要求记录。

5.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6.指导教师应服从学院安排,配合领队教师开展相关工作,处理实习过程中的突发问题。

第十五条 校外自主实习是指实习生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及自己职业发展规划,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到校外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的实践教学活动。各学院应明确以下要求:

1.自主实习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与集中实习同步,并严格按照实习计划及时返校。不得以实习为名,离校进行其他活动。

2.实习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须本人征求学生家长同意后,向学院提出申请,出具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证明,学院研究批准,并就实习责任、纪律、安全等事项签订协议或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自主实习。

3.各学院应采取多种方式定期与学生联系沟通,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与管理,实行每日考勤并认真记录。可由指导教师建立校、企、家三方交流群组等形式的沟通渠道,加强三方交流,强化实习过程中的监控与指导。

4.学生在自主实习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未获得学院批准开展自主实习前,不得擅自离校。实习期间必须与学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周应向指导教师至少汇报一次实习情况。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有事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5.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对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应明确以下纪律要求:

1.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实习课程,获取相应学分。

2.对于学院统一组织的校外实习,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学院申请,经同意后可使用其它替代方案,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

3.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校和实习单位声誉和利益。

4.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服从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脱岗、串岗。

5.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岗位规定和生产流程,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6.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应做到有事、有病请假,经实习单位、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批准后才能离岗。

7.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不到无卫生许可证的地点就餐,不到无营业资格的地点住宿,不到江河湖海游泳。

8.学生实习结束前,必须向所在的实习单位归还公共财物,对已丢失或损坏的财物要按照实习单位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9.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若严重违反上述实习纪律,应终止其实习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实习指导教师、领队教师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学院应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汇报。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校外实习任务,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评阅实习小结、实习报告等方式。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成绩时应结合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并征求实习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校外实习成绩按优(100≥x≥90)、良(90>x≥80)、中(80>x≥70)、及格(70>x≥60)、不及格(x<60)五级评定(x为学生实习成绩的分值)。对于不及格者,不能记入学分,应进行重修,对实习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表现极差者可加用评语,实习成绩 (及评语) 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处理。

1.未经学院和实习指导教师同意,私自变更实习内容、实习地点者。

2.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或无故旷课3(含)天以上者。

3.实习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院要组织实习师生认真完成实习工作手册和学生实习手册,做好实习总结汇报工作,并将学院实习总结报告,经学院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商学院校外实习管理规定》(武商院教〔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