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我校专业设置获批情况,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议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委员17至21人,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任期三年。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议组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从所覆盖学科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选,设组长1人。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设计及答辩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在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或八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普通类本科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艺体、专升本、专联本、中职升学及特殊生源类)本科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成绩分别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每届本科毕业生实际情况划设的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合格分数线(附件1)。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在毕业前,外语成绩未达到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者。
(三)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不含)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刑事处罚者。
(六)在校期间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因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其中之一而影响其学位授予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参加在教务处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前两名(原始取得)、发明专利发明人前三名(原始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人前两名(原始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第一名(原始取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作品)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四)院长奖学金、市级及以上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五)毕业时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班前10%,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本校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学生填写《武汉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书》(附件2),向学院学位评议小组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评议。学院学位评议小组按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毕业生学位资格及相关材料,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由院长签字盖章,无异议后报送所属组别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授予条件审议学院学位评议小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填写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四)校学位办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和不建议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按学位授予条件,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做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决定。
(六)颁发证书。向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学校可视情况组织学士学位的补授工作;学士学位不跨年度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方式,由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研究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入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成绩合格线说明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成绩合格线说明如下:
(1)英语类专业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含)以上。
(2) 非英语专业普通类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50%(含)以上。
(3) 非英语专业艺体类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含)以上。
(4) 专升本、中职升学及专联本方式招生的非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含)以上。
(5)西藏籍本科毕业生,参照相关照顾政策,条件适当放宽,但毕业前有校内《大学英语》或专业外语课程成绩必须合格、且修完规定学分。
(6)凡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以本校报名参加考试取得的外语成绩或证书方为有效,专升本、专联本学生在原专科学校在校期间以原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取得的外语成绩或证书同时有效,以上成绩可以按照在校期间的最好成绩计算。
附件2
武汉商学院
学士学位申请书
学科门类
专业名称
申请人姓名
武汉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必须用黑色墨水笔认真填写或直接打印(A4纸),不得涂改。内容应详尽,字迹务必要清楚端正,如栏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二、表内项目应全部填写,不要遗漏。
三、本表“课程成绩”、“学分和平均学分”、“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栏,
请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审查。
四、“生源类别”请选择“普通”、“艺体”、“专升本”、“专联本”、“中职升学”及“特殊生源”填写,其中“特殊生源”指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及经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学生。
五、本表一式一份,由申请人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照 片 | |||||||
籍贯 | 省 市(县)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
入学时间 | 年 月 | 学制 | 年 |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生源类别 |
| ||||||||||
所在学院 |
| 所学专业 |
| ||||||||||
学 号 |
| 身份证号 |
| ||||||||||
外语类别 |
| 外语成绩 |
| ||||||||||
毕业论文 (设计)题目 |
|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
| ||||||||||
毕业实习地点 |
| 毕业实习成绩 |
| ||||||||||
在校期间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 |
| ||||||||||||
课
程
成
绩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学分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学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课程平均成绩 |
| 平均学分绩点 |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学位证书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