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专升本考试防疫安全提示和考试提醒事项(三)

发布者:jiaowu发布时间:2021-06-16作者:浏览次数:861

武汉商学院2021年普通专升本考试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

武汉商学院2021年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将于619日(星期六)在武汉商学院北区北四教学楼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进入我校专升本考务系统(原专升本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方法一:进入武汉商学院教务处主页“系统登录”-“专升本考务系统”。

方法二:直接访问以下网址登录专升本考务系统:http://183.95.36.8/stu/ssm/upgradeIndex.jsp

考生进入系统后,点击“信息查询”,阅读考生须知后关闭考生须知提示框,在“信息查询”-“证件号码”查询框中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点击右侧放大镜按钮查询准考证,在“快捷操作”栏下点击“打印准考证”,在页面空白处右键选择打印即可(请保证电脑可联网、可打印)。

二、防疫要求

1.考生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请提前1个小时到达考点。学校北区中轴线大门为考生进入通道。进校时须出示身份证、准考证、健康绿码,全程佩带口罩,排队保持一米以上距离,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为绿码,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校园。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学校工作人员报告,学校将及时处理,考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应急处置安排

2.所有考生从65日起进行体温测量和身体状况自我监测,考试当日,向监考老师提交本人签字版《健康承诺书》(见《普通专升本考试防疫安全提示和考试提醒事项(一)》),无《健康承诺书》的不能参加考试。

3.考生中涉及隔离人员的,经集中隔离场所和社区管理人员综合评估考生情况,可实现闭环管理的,协调专用车辆将考生从隔离场所转运至学校隔离考场进行考试。全天考试结束前,考生须服从学校管理,不得随意活动。

4.考生考试当天应自行准备好口罩、手套、纸巾等防护物资,注意往返考点期间的卫生防护与安全。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验证时须临时摘除口罩。

5.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2.因部分科目使用机读答题卡,所有考生均需携带2B铅笔考生还务必备齐黑色水性笔或钢笔、橡皮等考试文具,以免影响考试答题。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手表或者其它具备上网通讯功能的设备带至座位

3.开考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入场,所有考试科目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生凭证进入考场后,须对号入座。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停止答题,不得出考场,考场内原地等候离场指令。听到离场指令后,考生按工作人员引导,保持安全间距有序错时离场。严禁将答题纸、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步行出校的考生通过北一门或中轴线大门出校园。

4.考生不得在卷面规定范围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或做与正常答题无关的任何标记,考生须在试卷规定地方答题。考生交卷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5.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管理

1.独自驾车前来参加考试的考生,可通过南二门进入学校,将车辆停放学校南区。

2.家属驾车送考的车辆,在学校北区中轴线人行通道的测温点将考生放下后自行找地方停车,家属及车辆一律不得入校。

3.驾车进校的考生须听从交通引导人员指挥,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区域。

五、考点和考场位置

考点位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

考场分布:北校区北四教学楼123


六、其他事项

学校北区食堂可供考生就餐,刷支付宝或微信即可。学校北一教学楼2楼可供考生休息候考。

 

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应试守则

 

一、凭证入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右上角,以便核验。

二、考生参加闭卷考试时必须自带考试用品,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笔记本、英汉字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手机关闭统一保存,否则按违规论处。

三、考生不得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翻阅试题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规论处。上午9:00、下午13:3015:00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因特殊原因考生中途进出考场必须进行安检,开考后考生不得退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四、一律在试卷指定区域作答,答案填在试卷其他地方无效。

五、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缺题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六、考试进行中,考生应保持肃静,认真答题。不得谈笑、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等,否则按违规论处。

七、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题册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八、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本守则。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