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管理办法

发布者:jiaowu发布时间:2020-01-17作者:浏览次数:2472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全面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必要途径,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应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进行综合训练,全面提高学生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创新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培养学生运用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进行,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对全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解决影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正常进行和质量提高的主要问题。

3.对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4.对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汇编优秀论文集。

第五条  各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规范和工作计划。

2.成立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等),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和运行,确保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秩序和质量。

3.对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

4.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查。

5.组织审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确定指导教师。

6.对指导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有序进行。

7.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8.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自评工作,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9.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10.组织本学院向学校申报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及要求:

1.指导教师的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教学经验的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助教与无教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单独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但可有计划地安排协助指导教师的工作。

2)鼓励各学院实行“双导师制”,聘请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参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的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应符合第七条第1款的指导资格要求。

3)学生选题应做到每人一题,指导形式应以个别指导为主,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要求。

4)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其指导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中断者,必须经学院批准,并委派与其相当水平的教师代为指导。

2.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拟定任务书,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指导学生选题。

2)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并对学生查阅资料、调研、分析研究、实验、论文大纲等环节进行指导。

3)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过程进行管理,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4)对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考核评语,如实评定学生成绩,指导学生参加答辩。

5)指导教师原则上不作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小组提出要求时可介绍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严格遵守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尊敬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教师指导,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2.选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方能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3.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日志,做好阶段总结,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内容,否则毕业论文(设计)以作弊论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5.学生应严格遵守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纪律,每两周至少将工作进展情况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并做相关汇报记录。若超过两周未与指导教师联系或汇报工作,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6.学生应按学校和学院要求,将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打印并装订成册,交学院统一整理归档。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先决条件,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题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既定目标,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2.选题应体现本科教育的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特征,具有一定可行性,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选题应做到一人一题,由多名学生合作研究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4.选题难度和份量应适当,确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5.选题可实行因材施教,允许优秀学生在本学科范围内,结合自身的特长与兴趣爱好自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6.各学院选题应每年保持更新,每年更新率不低于学校当年要求。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程序

1.指导教师提出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填写相关申请表,书面陈述题目来源、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经学院审批后供学生选择。

2.学生可结合自己特长和兴趣自拟题目,但必须通过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院审查。自拟题目数量占选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要求。

3.学院审定选题后,应及时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组织学生选题。选题分配实行导师、学生双向选择,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积极性。

4.学院应对选题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学生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不得开始毕业论文工作。

5.选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与中期检查

 

第十条  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将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发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到中期时,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论文(设计)的工作过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不合格者可停止其毕业论文(设计)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完成质量的最重要因素,指导教师应履职尽责,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核算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教师,应暂停或取消其指导资格,并按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应打印装订交指导教师审核。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查论文(设计)的规范性,并检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审核后,应填写《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确定是否推荐其参加答辩。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给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前,应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毕业论文(设计)资料不齐全者;

2.有弄虚作假或明显抄袭行为者;

3.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并未修改者;

4.论文(设计)未达到任务书中所规定要求者;

5.在论文(设计)期间超过2次(或1个月)未与指导教师联系者。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将同意答辩的论文(设计)提交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评阅教师评分表》,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向学院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并给出同意答辩意见后,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九条  各学院需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士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

第二十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提问两个环节。答辩小组应按照《答辩评分表》评分要求,客观公正的对学生答辩过程进行评分,答辩记录不可空缺,答辩评语应客观反映学生答辩质量。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应参考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成绩的基础上综合评定,最后由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审定最终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

第二十二条  凡有弄虚作假或明显抄袭行为者,毕业论文(设计)一律记零分,并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采用五级评分制,分为优(100≥x≥90)、良(90>x≥80)、中(80>x≥70)、及格(70>x≥60)、不及格(x<60)五个等次。优良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半年后可申请随下届毕业生补做。学生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由原所在学院安排。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应按规范化要求装订,由各学院保存,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结束后,学校将对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并汇编优秀论文集。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结束后,各学院须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学校教务处存档。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在本管理办法指导下,各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汉商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