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定》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3-06作者:浏览次数:73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高职院校学生走向社会的重要桥梁,是锻炼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场地,利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竞争能力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互相协商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开展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合作办学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场所。

二、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2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五、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订单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智力支持、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

六、每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均安排12名教师负责联络,定期与校外实训基地沟通,联系学生实习和合作办学有关事宜。

七、各教学系每次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习,须向实训基地提供实习计划,实习内容,实习学生名单,对实习指导老师的要求等。

八、各教学系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习期间,必须派专业老师跟踪实习情况,并经常与校外实训基地指导老师交流。

九、实习指导老师须督促实习学生填写《学生实习手册》,实习指导教师填写《教师下点实习指导巡察登记表》。

十、实习实训结束后,各教学系要认真听取实习实训单位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考评和实习实训的总结,填写《学生专业实习鉴定表》

十一、教学系每学年组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工作交流会,由校外实训基地代表、教学系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十二、实训基地的建立和撤消都必须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