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为加强我院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制订教学大纲的原则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思想,深化教学改革,坚持教学创新,优化教学模式,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强调针对性,注意灵活性。
(二)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改革精神和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服从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
(三)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四)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并在教学大纲“(三)课程内容 ”里的“4、本任务、项目、单元或章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选取的建议”予以说明。)
二、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属于公共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训练课还是职业选修课。本课程的任务要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为依据,恰当地定位该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
(二)课程基本要求
在总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下着重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后,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设的实践课程(实验、实训、实习)应着重说明通过本实践课程学生得到哪方面的实际训练,掌握哪些基本操作和技能。
理论课程应分不同层次提出了解、理解、掌握等不同要求。“了解”是指学生应能辨认的事实、概念、原则、术语,知道事物的分类、过程及变化倾向,包括必要的记忆;“理解”是指学生能用自己的语言把学过的知识加以叙述、解释、归纳,并能把某一事实或概念分解为若干部分,指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或与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掌握”是指学生能根据不同情况对某些概念、定律、原理、方法等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结合事例加以运用,包括分析和综合。
实践课程和理论(含实践)课程中的实践部分,按“认识”、“会操作”、“掌握”三个层次提出要求。“认识”是指加深对某专业或课程所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会操作”是指学生在实际或实训环境中,能完成教学要求的实际操作;“掌握”是指学生能进行熟练操作,掌握某方面技能,具有处理一般实际操作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
课程的主要内容,以职业或岗位(群)的工作过程为基础,按工作任务、项目、知识(技能)单元或章节顺序列出主要知识点和技能点,包括以下内容:
1、本章(单元、任务、项目)的教学目标和要求
2、本章(单元、任务、项目)的教学重点、难点
3、本章(单元、任务、项目)的主要教学内容
4、本章(单元、任务、项目)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选取的建议
5、本章(单元、任务、项目)的作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课程实践教学环节
本课程如有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的,按章(单元、任务、项目)的顺序,将实验、实训、实习名称列出,并在最后指出“具体内容见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本课程如有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必须另行编制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
如果本课程为纯实验课、实践课或实习,只需编制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
(五)本课程与其它课程关系
指出本课程的先修课及后续课,提出本课程在教学内容及教学环节等方面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内容与其他课程有交叉重叠时,指出本课程在内容取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选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六)学时分配
章(单元、任务、项目) | 分配 学时 | 理论 学时 | 实践教学学时 | 备注 | |
实训 | 实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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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七)课程考核
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两个部分核定成绩,也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只依据平时学习情况核定成绩。
(一)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的构成及比重,期末考核的比重。
(二)考核形式:如开闭卷、口试、设计、实操考核等。
(八)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源
三、教学大纲的管理
(一)课程教学大纲由专业教研室组织编写,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核准后执行。
(二)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三)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课堂教学的依据,教师必须严格遵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
(四)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根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考核方式等方面改革的需要,教研室可向系部提出调整课程教学大纲申请,经系部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